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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11332525002658121D/2026-1010434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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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分類: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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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慶元縣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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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6-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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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
慶政發〔202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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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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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編號:
KQYD00-2026-0002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直屬各單位:
《慶元縣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補償管理辦法》已經慶元縣第十七屆人民政府第5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該辦法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請認真貫徹執行。
慶元縣人民政府
2026年3月27日
慶元縣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補償管理辦法
為規范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補償工作,保障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條例》《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一、總則
(一)慶元縣范圍內因征收集體所有土地對具有合法產權的房屋及其附屬物實施補償和安置(以下簡稱征地房屋補償)適用本辦法。
慶元縣范圍內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原安置在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再次被征收可以參照本辦法補償。
(二)本辦法所稱的征地房屋補償是指根據法律法規等規定,征收集體所有土地的,由補償人對被補償人的集體所有土地房屋進行合理補償和安置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補償人是縣人民政府指定的實施征地房屋補償工作的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補償人具體組織實施本轄區的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補償工作。被補償人是指被征地涉及補償的房屋和附屬物的產權人。
(三)征地房屋補償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合理補償、妥善安置的原則。
(四)縣人民政府負責本縣行政區域范圍內征地房屋補償工作。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是征地房屋補償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因征收集體所有土地而實施的房屋補償安置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遷建安置小區的控制性詳規編制等工作。
縣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指導中心負責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補償的政策研究、政策指導、任務下達、資金申撥、監督等工作。
補償人可以委托征收實施單位承擔征地房屋補償的具體工作。受委托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征地房屋補償工作所需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
縣農業農村局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核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發改、財政、住建、公安、民政、衛健、綜合執法、市場監管、人力社保、文廣旅體、殘聯、婦聯等部門或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征地房屋補償工作。
二、補償管理
(一)征地房屋補償工作實行統一計劃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改、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縣國土空間規劃要求,匯總、編制年度征地房屋補償安置計劃,報縣政府批準后實施。
(二)征地房屋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及時足額到位、專款用于征地房屋的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三)補償人和受委托實施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征地房屋補償的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征地房屋補償檔案管理。
(四)縣人民政府確需征收土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情形的項目在批準、核準或備案后,符合第(五)項情形的在成片開發方案批準后,在擬征收土地的鄉鎮(街道)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張貼征收土地預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十個工作日。征收土地預公告應當包括征收范圍、征收目的、開展土地現狀調查安排等內容。
征收土地預公告應當抄告法院、公安、自然資源、綜合執法、農業農村、住建、市場監管等有關單位,通知有關部門在擬征地范圍內暫停辦理戶口遷入、分戶、房屋產權過戶登記、核發(變更)營業執照、房屋改(擴)建審批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五)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后,擬征地范圍內的被補償人有下列情形的,不作為補償安置的依據,但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1.戶口的遷入、分戶;
2.房屋轉讓、互換、新(擴、改)建、析產、贈與、租賃、抵押、典當、裝修等;
3.領取營業執照等;
4.改變房屋用途;
5.其他不符合補償安置條件的。
(六)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后,補償人應當依法實施現狀調查,查明被補償人的戶口、家庭情況、選擇安置意向、被補償房屋及其他住房情況,附屬物狀況等事項。被補償人應當如實申報戶口、被補償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產權等有關情況,并提供相關材料。公安、民政、住建、市場監管、農業農村、組織人事、不動產登記、房改、檔案管理等單位應當配合補償人做好相關調查工作。
被補償房屋經依法登記的,以登記內容為準;尚未登記或土地登記與房產登記不一致的,補償人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屬于遺產尚未登記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認定。調查認定結果應當在擬征地范圍內公布。
(七)補償人應當按照重大決策社會風險評估的有關規定,就征地房屋補償的合法性、合理性、合規性、可行性、可控性以及可能出現的風險組織開展社會風險評估,并根據評估結論制定相應的風險化解措施和應急處置預案。征地房屋補償可以和土地征收一并開展社會風險評估。
縣人民政府根據社會風險評估結果,結合現狀調查,會同有關職能部門擬定征地房屋補償安置方案,作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組成要件。征地房屋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包括:補償人、實施范圍、補償安置的方式和標準、安置地點、過渡方式、辦理補償安置登記地點和時限等內容。
(八)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后,縣人民政府發布征地補償安置公告,同時在擬征收土地的鄉鎮(街道)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予以公告,聽取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公告時間不少于三十日。
土地和房屋現狀調查結果應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一并公告。公告應當按照規定載明告知聽證權利、辦理土地與房屋補償登記的方式和期限、異議反饋渠道等內容。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或者其他與土地征收有利害關系的組織或者個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意見、建議的,可以向縣人民政府提出。縣人民政府根據意見、建議情況,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組織聽證。
過半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按人計算)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由縣人民政府組織聽證。
(九)擬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在征地補償安置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相關不動產權屬證書等材料,到公告指定的單位、地點辦理補償登記。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在規定期限內未辦理補償登記的,相關信息按照土地和房屋現狀調查公示結果確定。
(十)征地補償安置公告期滿后,縣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征求意見、聽證會等情況,確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在擬征收土地的鄉鎮(街道)和村、村民小組(若有)范圍內予以公布。公布的內容應包含意見建議采納情況、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等。
(十一)房地產評估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被補償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被補償房屋的價值和安置房的價值,由同一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以征收土地預公告之日為評估時點評估確定。被補償房屋的價值可以參照被征收國有劃撥房屋的市場評估價確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十二)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補償人協商選定;評估機構選擇公告后10日內仍不能協商選定的,由補償人或受委托實施單位組織產權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確定,或者采取搖號、抽簽等方式隨機確定。
參加投票確定或者隨機確定的候選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不得少于三家。投票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應當有過半數的產權人參加,投票確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獲得參加投票的產權人過半數選票。
隨機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由公證機構現場公證。公證費用列入征地房屋補償安置成本。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被選定或者確定后,由補償人或受委托實施單位作為委托人與其簽訂評估委托合同。
(十三)房地產評估機構應當將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在擬征地范圍內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時間不得少于7個工作日。
被補償人或者補償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出具評估報告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書面申請復核評估。復核評估不收取費用。
被補償人或者補償人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十四)被補償房屋評估費用由委托人承擔。鑒定費用由申請人承擔;鑒定撤銷原估價結果的,鑒定費用由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
鑒定費用標準按照省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十五)臨時安置費、搬遷費、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房屋重置價格、附屬物補償、裝修補償等根據縣人民政府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執行。
(十六)被補償人的土地已審批或經認定為合法的,其面積超過被補償房屋按標準容積率占有的土地面積時,超過部分的土地的補償價值在具體項目補償安置方案中明確。
(十七)在規定的簽約時限內,縣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與被補償人按照本辦法規定,就補償安置等事項簽訂征地房屋補償安置協議,協議應當明確補償形式、補償金額、安置方式、安置房面積、安置地點、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違約責任等事項。
征地房屋補償安置協議生效且被補償人騰空搬遷后,補償人應當將征收土地預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補償協議以及被補償房屋清單提供給不動產登記機構,并告知被補償人申請被補償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被補償人未申請注銷登記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依據征收土地預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補償協議辦理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原權屬證書收回或者公告作廢。
(十八)被補償人在規定的期限內簽訂征地房屋補償安置協議并按時騰空搬遷的,給予適當獎勵;超過騰空搬遷期限的,不予獎勵。獎勵標準在具體項目補償安置方案中明確。
(十九)補償人或受委托實施單位應當委托具備相應施工資質的單位實施房屋拆除工作,并與其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落實安全生產責任。
(二十)公安、稅務、供水、供電、燃氣供應等行政主管部門和單位,應當憑補償人的證明及其他相關資料,及時辦理和安排被補償人的戶口遷移、購房稅收政策優惠、用水用電用氣等事宜。
(二十一)對未達成征地房屋補償安置協議的,由縣人民政府在土地征收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被補償人在征地補償安置決定規定的期限內既不騰退土地和房屋,也不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由縣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已簽訂征地房屋補償安置協議的被補償人未按照協議約定履行騰退土地和房屋的義務,經催告后仍不履行的,簽訂協議的行政機關或者縣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要求履行協議的書面決定。被補償人在該書面決定規定的期限內既不騰退土地和房屋,也不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由作出要求履行協議書面決定的行政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補償安置
(一)戶籍在或者曾經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并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形成穩定的權利義務關系,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等財產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征收土地范圍內涉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名單由鄉鎮(街道)核實。
(二)被補償房屋用途為住宅,被補償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產權調換、遷建安置中的一種補償安置方式,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被補償房屋用途為商業用房、工業用房、辦公用房,被補償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的補償安置方式。
被補償房屋用途為農業生產性用房,給予適當的補償,不予安置。
被補償人在征地范圍內,有兩處以上住宅或兩本以上房屋所有權證(含原遷建安置、宅基地審批等集體所有土地或國有劃撥土地上住宅),應當合并補償安置。
(三)被補償房屋用途為住宅,被補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為遷建安置的依據,但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1.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買房未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權;
2.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企的在編人員、離退休人員;
3.其他不符合遷建安置條件的。
(四)征地房屋補償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和涉外房屋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華僑、歸僑、港澳臺同胞在補償中的權利義務有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被補償房屋用途按照房屋登記記載的用途確定;房屋登記未記載用途或者經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法批準改變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變更登記的,按照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的用途確定。
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施行前已改變房屋用途并以改變后的用途延續使用的,按照改變后的用途確定。其中改變為商業用途的,應當取得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
按照改變后的用途補償的,對被補償人給予的補償中應當扣除被補償人依法應當補繳的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出讓金。
(六)征地范圍內的違法建筑、臨時建筑及其他建筑,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1.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征收土地預公告前經處罰后保留使用的房屋,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給予補償。
2.簡易建筑、違法建筑,配合拆除的,按重置價結合成新加裝修價值給予補助;被依法強制拆除的,不予補助。
3.經危房修繕審批(或報備)的房屋,按原產權面積、現結構給予補償。
(七)貨幣補償
1.貨幣補償是指由補償人根據被補償房屋的土地和房屋的評估價值,提供補償安置資金,由被補償人自行解決住房或生產經營用房的補償安置方式。
2.被補償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1)被補償房屋用途為住宅的,按照宅基地和住宅的評估價值給予補償,并給予適當獎勵。
(2)被補償房屋用途為商業用房的,按照土地和房屋的評估價值給予補償,并給予適當獎勵。
(3)被補償房屋用途為工業生產用房的,按照房屋重置價結合成新及土地評估價和機器設備搬遷評估損失評估價值之和給予補償,并給予適當獎勵。
上述(1)(2)(3)項的獎勵標準在具體項目補償安置方案中明確。
(八)遷建安置
1.遷建安置是指補償人向被補償人提供遷建安置用地,按照被補償人征收合法房屋占地面積及農民建房審批政策確定安置面積,由被補償人自行建房的安置方式。
2.遷建安置供應土地方式分為國有劃撥和村集體兩種。
中心城區范圍內征地房屋補償,原則上不實行遷建安置;中心城區范圍外的,根據實施項目的情況和國土空間規劃等條件在具體補償安置方案中明確是否設置遷建安置。
遷建安置小區實行集中統一規劃,遷建安置房建設實行統一設計、統一景觀式樣、統一外墻裝飾。
遷建安置小區內的道路、供排水、供電、綠化等配套設施由補償人出資統一建設。
3.被補償人安置標準根據被補償房屋合法占地面積計算,以最新農民建房審批政策相應區域單戶最大審批的房屋占地面積為上限;選擇安置地戶型無法完全對應時按就近原則上靠相應的戶型。
被補償人選擇了相應戶型后仍有未安置的被補償房屋合法占地面積,且未安置的被補償房屋合法占地面積大于36平方米(含)的,被補償人的子女在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時達到法定婚齡并符合本行政村農村居民建房審批條件時,經補償人同意,可作為獨立安置戶予以安置。安置標準根據未安置的被補償房屋合法占地面積計算,同樣以最新農民建房審批政策相應區域單戶最大審批的房屋占地面積為上限;選擇安置地戶型無法完全對應時按就近原則上靠相應的戶型。
4.被補償房屋(指合法房屋所有權人)合法占地面積小于36平方米(不含)的原則上不予遷建安置,但被補償房屋屬于被補償人唯一住宅的,可以給予最小安置地戶型遷建安置。
5.選擇遷建安置的,被補償房屋按以下方式補償:
(1)被補償房屋建筑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給予補償。被補償房屋建筑占地面積大于安置房屋建筑占地面積時,多余部分的建筑面積按征收土地預公告時點的市場評估價給予補償。同一戶如有不同層次的被補償房屋,其房屋建筑面積應按該房屋的建筑占地面積平均分攤計算。
(2)被補償房屋建筑占地面積少于安置房屋建筑占地面積的,不足部分的占地面積按征收土地預公告時點國有劃撥土地評估價進行結算。
6.安置房由被補償人自行建設的,補償人應當自被補償房屋騰空交付之日起一年內辦齊建房審批文件,交由被補償人動工建設。補償人逾期未辦齊建房審批文件的,應當雙倍支付臨時安置費。
(九)產權調換
產權調換是指由補償人提供不小于被補償房屋面積的安置房,并根據被補償房屋價值和安置房價值結算差價的安置方式。補償安置標準及結算方式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相關規定辦理。
四、特殊情形處理
(一)因土地征收而農轉非且未享受過房改政策的城鎮居民,其擁有的集體所有土地上住宅被征收時,可享受集體土地房屋的補償安置政策。
(二)被補償人屬于享受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低收入家庭或殘疾人的,補償安置時應當給予適當照顧,具體標準按縣里相關文件執行。
(三)選擇產權調換或遷建安置的被補償人,不參加安置房、安置地基選定,選定后不按時辦理安置房、安置地基交接手續,以及逾期不動工建設的,自補償人通知交付安置房、安置地基之日起,補償人不再支付臨時安置費。
(四)征地房屋補償安置協議生效后,被補償人拒絕領取補償款的,補償人可將補償款予以提存,視同補償到位。
(五)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及其它特殊項目建設上級另有專門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法律責任
(一)補償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支付補償款的,由主管部門責成其及時支付。
(二)被補償人違反規定,拒絕或不按期騰退過渡房的,由補償人督促限期騰退過渡房;逾期仍不騰退過渡房的,補償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被補償人弄虛作假,偽造、涂改被補償房屋的有效權屬文件或者戶口資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房地產評估機構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有關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拒絕、阻礙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征地房屋補償公務的,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征地房屋補償主管部門、補償人以及其他從事補償工作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公務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附則
(一)中心城區范圍為慶元縣中心城區控制線范圍,慶元縣中心城區控制線有調整的,做相應調整。
(二)本辦法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慶元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慶元縣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補償實施辦法的通知(慶政發〔2019〕14號)和《慶元縣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慶元縣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補償實施辦法〉(慶政發〔2019〕14號)第十六條的通知》(慶政發〔2020〕56號)同時廢止。本辦法施行前已經發布征收公告的項目,按原有政策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