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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11332525002658121D/2026-1010434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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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慶元縣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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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6-04-01
問:本辦法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答:慶元縣范圍內因征收集體所有土地對具有合法產權的房屋及其附屬物實施補償和安置(以下簡稱征地房屋補償)適用本辦法。慶元縣范圍內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原安置在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再次被征收可以參照本辦法補償。
問:本辦法征地房屋補償中的補償人和被補償人分別指誰?
答:本辦法所稱補償人是縣人民政府指定的實施征地房屋補償工作的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被補償人是指被征地涉及補償的房屋和附屬物的產權人。
問:本辦法中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后,擬征地范圍內哪些行為不作為補償安置依據?
答: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后,擬征地范圍內的被補償人有下列情形的,不作為補償安置的依據,但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1.戶口的遷入、分戶;2.房屋轉讓、互換、新(擴、改)建、析產、贈與、租賃、抵押、典當、裝修等;3.領取營業執照等;4.改變房屋用途;5.其他不符合補償安置條件的。
問:本辦法中被補償房屋的價值如何確定?
答:被補償房屋的價值,由同一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以征收土地預公告之日為評估時點評估確定。被補償房屋的價值可以參照被征收國有劃撥房屋的市場評估價確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問:本辦法中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如何選定?
答: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補償人協商選定;評估機構選擇公告后10日內仍不能協商選定的,由補償人或受委托實施單位組織產權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確定,或者采取搖號、抽簽等方式隨機確定。
問:本辦法中對房屋評估結果有異議該如何處理?
答:被補償人或者補償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出具評估報告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書面申請復核評估。復核評估不收取費用。被補償人或者補償人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問:本辦法中未達成征地房屋補償安置協議的,后續如何處理?
答:對未達成征地房屋補償安置協議的,由縣人民政府在土地征收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被補償人在征地補償安置決定規定的期限內既不騰退土地和房屋,也不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由縣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問:本辦法中住宅被補償人有哪些情形不作為遷建安置依據?
答:被補償房屋用途為住宅,被補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為遷建安置的依據,但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1.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買房未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權;2.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企的在編人員、離退休人員;3.其他不符合遷建安置條件的。
問:本辦法中違法建筑、臨時建筑在征收中如何補償?
答:征地范圍內的違法建筑、臨時建筑及其他建筑,按照以下規定辦理:1.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征收土地預公告前經處罰后保留使用的房屋,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給予補償。2.簡易建筑、違法建筑,配合拆除的,按重置價結合成新加裝修價值給予補助;被依法強制拆除的,不予補助。3.經危房修繕審批(或報備)的房屋,按原產權面積、現結構給予補償。
問:本辦法中遷建安置的范圍有何要求?
答:中心城區范圍內征地房屋補償,原則上不實行遷建安置;中心城區范圍外的,根據實施項目的情況和國土空間規劃等條件在具體補償安置方案中明確是否設置遷建安置。
問:本辦法中中心城區范圍是指什么范圍?
答:中心城區范圍為慶元縣中心城區控制線范圍,慶元縣中心城區控制線有調整的,做相應調整。具體范圍如下圖。
問:本辦法施行后,原有相關政策如何處理?
答:《慶元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慶元縣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補償實施辦法的通知(慶政發〔2019〕14號)和《慶元縣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慶元縣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補償實施辦法〉(慶政發〔2019〕14號)第十六條的通知》(慶政發〔2020〕56號)同時廢止。本辦法施行前已經發布征收公告的項目,按原有政策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