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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331126000000/2001-0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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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分類:
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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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慶元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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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01-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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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
慶政發〔2001〕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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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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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編號:
KQYD00-2001-0001
為進一步做好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加強基金征繳工作,現針對企業改制、破產中出現的問題,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企業職工在改制(破產)中,以資產置換身份或安置后自謀職業的,必須與縣社會保險事業管理處(以下簡稱縣社保處)簽訂續保協議;以現金置換身份或安置后自謀職業的,必須一次性繳納自謀職業期間三年的養老保險費,三年后應根據其從業情況續繳養老保險費。未按上述規定續繳養老保險費的職工,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必須足額補繳欠繳的養老保險費及利息或滯納金方可辦理退休手續。
二、已經按規定一次性計提視同繳費年限養老保險費并足額上繳縣社保處的改制、破產企業職工,未達到退休年齡非因公死亡,且本人養老保險費已繳至死亡時前一個月的,由縣社保處發給喪葬費及一次性撫恤金。具體標準為:企業改制、破產時所計提的本人視同繳費年限養老保險費,但最高不得高于死亡時國家規定的企業退休人員的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金標準之和。
三、距法定退休年齡10年以上的破產、改制企業參保人員,經本人申請,縣社保處批準,可以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至法定正常退休年齡,繳納的標準:按繳納時上年度全省社會月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并以每年10%遞增,繳費比例為17%。個人賬戶按每年度繳費基數的11%計入。達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齡后,按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可按前款執行。
四、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內人員,應按慶政[1998]19號文件規定不參加企業改制。本人要求參與改制,并以資產或現金置換身份的,則在退休時應繳納如下社會保險費:①醫療費2萬元;②按改制時的標準計提退休年齡至75周歲的養老費及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金;③繼續繳納至法定退休年齡的養老保險費。以上三項社會保險費未繳清的,不予辦理退休手續。
慶元縣人民政府
二〇〇一年七月二日